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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
發(fā)布人:銘潤 時間:2017/2/28 15:45:27 瀏覽:17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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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為了保護馳名商標,《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作了一些特殊規(guī)定,從而形成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巴黎公約第六條規(guī)定,凡是公約成員國都應規(guī)定,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他成員國任何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既指已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包括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不過,對于已注冊的馳名商標和未注冊的馳名商標,巴黎公約所給予的保護程度是不同的。
對于與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禁止使用;如果已經(jīng)注冊,也要予以撤銷。對于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是未注冊的,禁止使用;是注冊的,如果注冊人不是以欺騙手段獲準的,則在其注冊5年內(nèi),他人可以提出撤銷申請,超過5年,則他人無權提出撤銷申請;如果注冊人是通過不正當?shù)氖侄螢檫_到不正當?shù)钠垓_目的而注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則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
巴黎公約這種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使馳名商標具有了獨特的地位:
第一,一個馳名商標無論注冊與否,其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公約有關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拒絕或取消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注冊。
第二,馳名商標的所有人,可以要求公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對該馳名商標給予特別保護。需要指出的是,馳名商標應具備的條件,巴黎公約并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由各成員國自己來掌握。
中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依據(jù)《保護工業(yè)產(chǎn)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jié)合中國的國情,中國實施《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第八條規(guī)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已經(jīng)注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nèi),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注冊的不受時間限制。第九條規(guī)定,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注冊人存在某種聯(lián)系,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nèi),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第十條規(guī)定,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jīng)登記的,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nèi),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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